(2012)魏民初字第00677号
裁判日期: 2012-03-1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本院在审理麻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晓敏,刘国奇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魏民初字第00677号原告麻晓敏,女,198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魏县东代固乡邵村670号。被告刘国奇,男,198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大名县王村乡前申桥村,现住魏县东代固乡邵村670号。本院在审理麻晓敏诉刘国奇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麻晓敏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海岭二〇一二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肖 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