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台临民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2-03-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杨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台临民初字第348号原告:杨某。被告:王某甲。原告杨某为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2年2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秀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2年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被告王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1月认识,2002年8月22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王某乙,婚后被告生活上的恶习导致夫妻感情日益恶化,直至破裂。原告曾于2010年9月3日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夫妻感情仍无和好。被告曾多次恶意的上原告家骚扰,严重的无奈报了警。原告于2011年4月13日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期间开庭后双方接受法庭离婚调解,曾某某离婚的统一意见,只是经济上有了出入,调解失败。临海市法院仍判决不予离婚,判决至今无和好可能。为此,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儿子王某某某甲。被告王某甲辩称:被告同意离婚,儿子由被告抚养,不需要原告负担抚养费。原、被告于2001年1月认识,2002年8月22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王某某某乙。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1年1月认识,而后建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并于2003年4月8日生育儿子王某乙,现随被告王某甲生活。原、被告于2007年2月13日以按揭贷款的方式向浙江双鸽置业有限公司购买了临海市腊梅路双鸽世纪某某4号楼501室单身公寓一套。原、被告婚后因琐事发生争吵,造成夫妻感情不和,原告曾于2010年7月23日、2011年4月13日两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后,双方仍未和好。为此,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王某甲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2010)台临民初字第1836号、(2011)台临民初字第1083号民事判决书、商品房买卖合同等证据及原、被告的陈某某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愿登记结婚,但婚后因琐事发生争吵后,双方均未进行有效沟通,缓解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在本院两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后,双方仍未和好。现原告再次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且态度坚决,据此,可以确定原、被告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同时,被告亦同意离婚。故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婚生儿子王某乙,原、被告均要求由其抚养,鉴于目前王某乙随被告生活,且就读于被告辖区的小学,故婚生儿子王某乙随被告王某甲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对于抚养费,被告王某甲主张由其负担,不要求原告杨某支付。对此,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房买的单身公寓,双方对房屋价值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且均不同意评估,而本院在不能明确房屋价值的情况下,无法处置房屋的归属。故该房屋在本案中不作处分,原、被告可另行主张。对于原、被告双方主张的夫妻共同债务,因双方对对方的债务均不予认可,且均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于债务情况,原、被告双方可另行主张,本案中不做处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二、婚生儿子王某某某丙。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90×××35,执收单位代码:02001)。本判决生效前,原、被告双方均不得与他人结婚。审 判 员 徐秀月二〇一二年三月十日代书记员 李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