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南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2-03-10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任保与保定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保,保定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民初字第7号原告任保,曾用名任宝,保定市公共交通总公司退休工人。被告保定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裕华东路1209号。法定代表人张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超,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任保于201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元,由原告任保负担。审判员 马 喜 增二〇一二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赵萍(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