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肇怀法民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2-03-10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佛广交通发展有限公司畅凯分公司与李新光、植成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佛广交通发展有限公司畅凯分公司,李新光,植成诚,怀集县甘洒平头滩水电站,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肇怀法民初字第364号原告:佛山市南海佛广交通发展有限公司畅凯分公司,地址:佛山市南海桂城佛平路汽车客运站内,组织机构代码:79628447-4。负责人:罗杰兴,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陈汝澎,男,197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怀集县,被告:李新光,男,197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封开县,被告:植成诚,男,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怀集县,被告:怀集县甘洒平头滩水电站。法定代表人:林宇海,站长。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冯志新,男,怀集县司法局甘洒司法所所长。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黎国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欧兆奇,男,该公司职员。原告佛山市南海佛广交通发展有限公司畅凯分公司(下称畅凯公司)诉被告植成诚、怀集县甘洒平头滩水电站(下称平头滩电站)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下称太平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汝澎,被告植成诚及其和平头滩水电站的委托代理人冯志新,被告太平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欧兆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4月7日,植成诚驾驶粤H×××××号小客车自北向南方向行驶,行驶至怀城镇金龙一路路段时,与原告方驾驶员朱崇杰驾驶的粤Y×××××号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植成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造成原告的损失包括施救费426元,车损鉴定费200元,保险代查勘费300元,维修费1590元,营运损失费16268元,以上合共18784元。现请求被告植成诚赔偿原告的损失18784元,平头滩水电站负连带责任,太平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植成诚答辩:事故是由于原告车辆超车造成的,责任完全在于原告,虽交警认定我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我对事故认定有异议,我方因此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现请求依据事实纠正交警的责任认定书。被告太平保险公司辨称:对原告的车辆维修费1590元和施救费396元没有异议,但其他费用却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并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7日,植成诚驾驶粤H×××××号小客车自北向南方向行驶,行驶至怀城镇金龙一路路段时,与原告方驾驶员朱崇杰驾驶的粤Y×××××号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植成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经怀集县永辉价格事务所鉴定,原告的车辆维修费为1590元,原告的其他损失包括车辆施救费、拖车费426元,车损鉴定费200元,保险代查勘费300元,以上合共2516元。另查明,粤H×××××号车向太平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本院认为,本案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过错方应根据事故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认定植成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当时虽提出异议,但其事后对该事故的责任认定予以签名确认,因此,对该事故责任认定书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提出的车辆营运损失16268元,其并没有相关职能部门的鉴定,亦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明,为此,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因此,本院依法确认原告在本次事故的损失为车辆维修费为1590元,施救费、拖车费426元,车损鉴定费200元,保险代查勘费300元,以上合共2516元。由于粤H×××××号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因此,应先由太平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支付车辆维修费1590元给原告。余下926元损失应由植成诚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平头滩水电站是该事故车辆的车主,依法应对植成诚的赔偿负连带的赔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太平保险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保险金1590元给佛山市南海佛广交通发展有限公司畅凯分公司。二、限被告植成诚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保险金926元给佛山市南海佛广交通发展有限公司畅凯分公司,被告怀集县甘洒平头滩水电站对该赔偿负连带的赔偿责任。二、驳回原告佛山市南海佛广交通发展有限公司畅凯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元,由原告佛山市南海佛广交通发展有限公司畅凯分公司负担220元,被告植成诚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黄启亮审判员 龙 伦任命陪审员林育顺二0一二年三月十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范林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