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吉丰民执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2-03-10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本平与被执行人吉林市汽车工业集团公司仓储设备机械厂劳动保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本平,吉林市汽车工业集团公司仓储设备机械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吉丰民执字第97号申请执行人:朱本平,男,1964年1月3日出生,汉族,吉林市汽车工业集团公司仓储设备机械厂工人,住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吉林市汽车工业集团公司仓储设备机械厂。住所:吉林市。法定代表人:徐铁成,该厂厂长。朱本平与吉林市汽车工业集团公司仓储设备机械厂劳动保险纠纷(2005)吉丰民一初字第40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吉林市汽车工业集团公司仓储设备机械厂在本市的车辆、及房产等相关部门查询,但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05)吉丰民一初字第40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国光审 判 员 曲德宽审 判 员 李玉民二〇一二年三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薄丽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