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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渭法执字第00186号

裁判日期: 2012-03-1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王西平诉翟忠虎劳动报酬纠纷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西平,翟忠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宝渭法执字第00186号申请执行人王西平被执行人翟忠虎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宝渭法民初字第0202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的王西平诉翟忠虎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据该案判决书被执行人翟忠虎支付申请执行人王西平劳动报酬294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现被执行人已按照判决内容履行完毕,故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宝渭法民初字第0202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申请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已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杜智博代执行员 张建民代执行员 郭伟涛二〇一二年三月十日书 记 员 田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