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渭法执字第00186号
裁判日期: 2012-03-1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王西平诉翟忠虎劳动报酬纠纷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西平,翟忠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宝渭法执字第00186号申请执行人王西平被执行人翟忠虎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宝渭法民初字第0202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的王西平诉翟忠虎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据该案判决书被执行人翟忠虎支付申请执行人王西平劳动报酬294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现被执行人已按照判决内容履行完毕,故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宝渭法民初字第0202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申请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已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杜智博代执行员 张建民代执行员 郭伟涛二〇一二年三月十日书 记 员 田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