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邯市民一终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2-03-1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玉忠因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玉忠,河北汉光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市民一终字第1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玉忠,系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杨海红,女,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系李玉忠妻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汉光重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孟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齐明。委托代理人董力,男。上诉人李玉忠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1)丛民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玉忠以不愿再诉讼为由,于2012年3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玉忠撤回上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玉忠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李玉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世民审判员 陈建英审判员 张增民二〇一二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郭晓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