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汕海法民一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2-03-10
公开日期: 2020-02-26
案件名称
管佩亮与余志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管佩亮;余志惠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海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汕海法民一初字第83号原告管佩亮,男,1974年1月4日出生,汉族,吉林省敦化市人,住深圳市罗湖区,系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被告余志惠,女,199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海丰县人,住海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管佩亮诉与被告余志惠邮政投递确认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管佩亮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管佩亮以因有其他情况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佩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管佩亮负担。审判员 蔡泽伟()书记员 张 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