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郸民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2-03-10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张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郸民初字第223号原告马某某,男,汉族,被告张某某,张学习,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张某某,张学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广志二〇一二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王向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