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济阳执字第856号

裁判日期: 2012-03-1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济南正鑫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无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济阳执字第856号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济南正鑫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天元商初字第24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对被执行人财产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但是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08)天元商初字第24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长星审判员  贾传曾审判员  索同伟二〇一二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齐庆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