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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青执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2-03-1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陶节华、樊云龙与被执行人江西章元建筑工程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节华,樊云龙,江西章元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青执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陶节华,男,汉族,1971年8月19日生,住南昌县。申请执行人樊云龙,男,汉族,1963年9月15日生,住进贤县。被执行人江西章元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在:南昌市青云谱区。法定代表人李军,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11)青民三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江西章元建筑工程公司送达了(2012)青执字第78号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在本月26日前履行生效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章元建筑工程公司并未履行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西章元建筑工程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5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150000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谌维东审 判 员  徐传国代理审判员  万晶晶二〇一二年三月十日书 记 员  余 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