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魏民初字第00788号
裁判日期: 2012-03-1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本院在审理冉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海梅,李新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魏民初字第00788号原告冉海梅,女,198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魏县棘针寨乡北寺庄村157号。被告李新民,男,198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魏县棘针寨乡北寺庄村。本院在审理冉海梅诉李新民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海梅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海岭二〇一二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肖 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