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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魏民初字第00788号

裁判日期: 2012-03-1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本院在审理冉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海梅,李新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魏民初字第00788号原告冉海梅,女,198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魏县棘针寨乡北寺庄村157号。被告李新民,男,198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魏县棘针寨乡北寺庄村。本院在审理冉海梅诉李新民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海梅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海岭二〇一二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肖 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