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亳民一终字第00699号

裁判日期: 2012-03-1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孙永民与李保印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永民,李保印,李治(志)民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亳民一终字第006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永民,男,195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代理人:王爱英,系孙永民妻子。委托代理人:闻金飞。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保印,男,195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治(志)民,男,196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代理人:张成群,系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孙永民因与被上诉人李保印、李治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1)蒙民一初字第9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孙永民的委托代理人王爱英、闻金飞,被上诉人李保印,被上诉人李治民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成群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1)蒙民一初字第91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赵 亮审 判 员  苏维丽代理审判员  陈 芹二〇一二年三月十日书 记 员  韩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