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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临执字第1276号

裁判日期: 2012-03-10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建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建友,王元禄,梁天玉,王元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临执字第127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现住地: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王建友。被执行人王元禄。被执行人梁天玉。被执行人王元巍。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建友、王元禄、梁天玉、王元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临商初字第10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28012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建友、王元禄、梁天玉、王元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王建友、王元禄、梁天玉、王元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1)临执字第127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王建友、王元禄、梁天玉、王元巍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张建民审 判 员  王惠玲二〇一二年三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周美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