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甬慈执民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2-03-10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房调芬与龚萍、房国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调芬,龚萍,房国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485号申请执行人:房调芬,农民。被执行人:龚萍。被执行人:房国训。本院在执行(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739号房调芬与龚萍、房国训民间借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的房产在另案中拍卖,本案可参与分配,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被执行人龚萍、房国训应归还申请人翁俞担保款5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48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助理审判员  杨 健助理审判员  靳春营二〇一二年三月十日书 记 员  黄强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