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源民初字2790号
裁判日期: 2012-03-1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沂源县富联经贸有限公司、鹿纪福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沂源县富联经贸有限公司,鹿纪福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源民初字2790号原告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沂源县城鲁山路1号。被告沂源县富联经贸有限公司。被告鹿纪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0元,由原告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王秀芹审 判 员 焦云鹏人民陪审员 刘智慧二〇一二年三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慧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