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开民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2-03-10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仝起国与马明、徐长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仝起国,马明,徐长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开民初字第211号原告仝起国。被告马明。被告徐长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仝起国与被告马明、徐长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仝起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辛弼先二〇一二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王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