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龙法民一初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2-03-10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张漫虹与樊孝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漫虹,樊孝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龙法民一初字第415号原告张漫虹,户籍地址广东省晋宁市。被告樊孝玉,户籍地址湖北省潜江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置,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漫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40.5元,因以撤诉方式结案,减半收取520.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1040.5元受理费,本院退还520.25元)。审 判 长 熊 伟人民陪审员 何 晖人民陪审员 卢静萍二〇一二年三月十日书 记 员 赖 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