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岐法执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2-03-1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苗某红与陕西某某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某红,陕西某某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岐法执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苗某红,男,197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峰。申请执行人苗某红与被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岐山县仲裁委作出的(2011)岐劳仲案字第16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陕西某某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苗某红于2012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5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通知书送达后,被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自觉履行了义务,案款已发还申请人,本案已全部执行完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岐劳仲案字第16号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席 蛟执行员 晁宽宁执行员 孙晓军二〇一二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李维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