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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丰民初字第790号

裁判日期: 2012-03-01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孙景荣与被告孙沛记、张树元、鹏达建设集团天津雅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景荣,孙沛记,张树元,鹏达建设集团天津雅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790号原告孙景荣。被告孙沛记。被告张树元。被告鹏达建设集团天津雅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景荣诉被告孙沛记、张树元、鹏达建设集团天津雅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景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2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军富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刘日书记员  李春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