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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博法民二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2-03-0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曾桂平与惠州市博罗嘉盈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桂平,惠州市博罗嘉盈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签发人发。袁小东2012-3-2核稿人拟或稿拟单稿位人石湾人民法庭朱友良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份文件编名(2012)惠博法民二初字第35号民事裁定书发出日期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博法民二初字第35号原告曾桂平,男,196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惠州市龙门县。诉讼代理人黄蕴章,广东鹏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州市博罗嘉盈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博罗县石湾镇石湾大道滘吓段。法定代表人:张海波,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桂平诉被告惠州市博罗嘉盈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桂平于2011年2月29日以已与被告惠州市博罗嘉盈混凝土有限公司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桂平与被告惠州市博罗嘉盈混凝土有限公司已庭外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理诉权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桂平撤回对被告惠州市博罗嘉盈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597元减半收取即6798.5元,由原告曾桂平承担。审判长朱友良代理审判员钟伟志人民陪审员冯国娟二0一二年三月一日本案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钟建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