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临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2-03-0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淄博市商业银行通济支行与淄博天圆陶瓷有限公司、淄博隆源陶瓷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市商业银行通济支行,淄博天圆陶瓷有限公司,淄博隆源陶瓷有限公司,淄博金禾陶瓷有限公司,袁爱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临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商业银行通济支行,住所地:临淄区。被执行人淄博天圆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被执行人淄博隆源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被执行人淄博金禾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被执行人袁爱群。淄博市商业银行通济支行申请执行淄博天圆陶瓷有限公司、淄博隆源陶瓷有限公司、淄博金禾陶瓷有限公司、袁爱群借款纠纷一案,张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张民初字第47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淄博市商业银行通济支行于2006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600000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淄博天圆陶瓷有限公司、淄博隆源陶瓷有限公司、淄博金禾陶瓷有限公司、袁爱群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商业银行通济支行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淄博天圆陶瓷有限公司、淄博隆源陶瓷有限公司、淄博金禾陶瓷有限公司、袁爱群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07)临执字第1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淄博天圆陶瓷有限公司、淄博隆源陶瓷有限公司、淄博金禾陶瓷有限公司、袁爱群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商业银行通济支行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元刚审判员 张建民审判员 边洪镇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书记员 周美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