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罗法民三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2-03-01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刘亚民、陶汲与深圳石化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民,陶汲,深圳石化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三初字第150号原告刘亚民。原告陶汲。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何麒、禹喜斌,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石化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2002号彭年广场35楼3501室。法定代表人刘灿。本院在审理上列两原告诉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深圳石化房地产有限公司在出售房屋过程中涉嫌刑事犯罪,现相关案件在刑事侦查及案件审理过程中。目前,尚不能确定本案涉案房产是否与刑事案件有关,本案需中止审理,待刑事侦查结束后,再行恢复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张 方人民陪审员 许小莉人民陪审员 袁尔平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吕雯雯书 记 员 张春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