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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罗法民三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2-03-01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刘亚民、陶汲与深圳石化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民,陶汲,深圳石化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三初字第150号原告刘亚民。原告陶汲。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何麒、禹喜斌,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石化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2002号彭年广场35楼3501室。法定代表人刘灿。本院在审理上列两原告诉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深圳石化房地产有限公司在出售房屋过程中涉嫌刑事犯罪,现相关案件在刑事侦查及案件审理过程中。目前,尚不能确定本案涉案房产是否与刑事案件有关,本案需中止审理,待刑事侦查结束后,再行恢复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张 方人民陪审员  许小莉人民陪审员  袁尔平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吕雯雯书 记 员     张春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