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未行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2-03-0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张亚静与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静,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未行初字第00006号原告张亚静,男,汉族,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操作工。委托代理人张海斌,陕西大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珍,陕西大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八路***号。法定代表人荆建民,局长。委托代理人付同勇,男,该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康维铭,男,该局干部。第三人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新型工业园亚迪路*号。法定代表人王传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伟,男,该公司法务人员,住公司职工宿舍。原告张亚静要求撤销被告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作市人社工通(2011)1066号工伤认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亚静于2012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亚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自愿承担。审 判 长 李 波人民陪审员 邓志斌人民陪审员 黄福全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