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诸民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2-03-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孟甲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孟甲,诸暨市××真××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民初字第245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潘某某。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诸暨市××街道××号。负责人:阮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竺某某。被告:孟甲。被告:诸暨市××真××司。镇伍堡畈村。法定代表人:孟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孟甲、诸暨市××真××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提出申请,要求对原告王某某的人体伤残等级及误工、护理时限进行重新鉴定,本案的处理须以鉴定结论为依据,宜中止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张晓华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书 记 员 沈碧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