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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曲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2-03-01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赵庆河与被告赵秀生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庆河,赵秀生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曲民初字第49号原告赵庆河。被告赵秀生。原告赵庆河与被告赵秀生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庆河于201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庆河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合法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尊重,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庆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庆河负担。审判员  杨鹏飞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书记员  王仲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