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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衢民终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2-03-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衢州市、衢州市广播电视××台与浙江××××股份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浙江××××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衢州市;衢州市广播电视××台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衢民终字第1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区××楼。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衢州市广播电视××台。住所地:浙江省××××大楼。法定代表人:章某某。委托代理人:连某。上诉人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衢州市广播电视××台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1)衢柯民初字第5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在递交上诉状之后交纳上诉费用,并于2012年3月1日明确表示不交纳诉讼费用并申请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浙江××××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舒    伟    霞审判员 郑尹秋代理审判员叶光辉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书记员 项    红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