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衢民终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2-03-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衢州市、衢州市广播电视××台与浙江××××股份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浙江××××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衢州市;衢州市广播电视××台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衢民终字第1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区××楼。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衢州市广播电视××台。住所地:浙江省××××大楼。法定代表人:章某某。委托代理人:连某。上诉人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衢州市广播电视××台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1)衢柯民初字第5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在递交上诉状之后交纳上诉费用,并于2012年3月1日明确表示不交纳诉讼费用并申请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浙江××××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舒 伟 霞审判员 郑尹秋代理审判员叶光辉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书记员 项 红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