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衢江商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2-03-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王甲、王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王甲,王乙,江山市雷风××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江商初字第127号原告:徐某某。被告:王甲。被告:王乙。被告:江山市雷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号,注册号:330881000023546。法定代表人:王甲。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王甲、王乙、江山市雷风××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乙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违背法律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对被告王乙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李亿朝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书 记 员 吴晓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