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磁民初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2-03-0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26)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磁民初字第413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吴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吴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石永军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书记员 董春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