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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磁民初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2-03-0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26)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磁民初字第413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吴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吴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石永军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书记员  董春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