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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无民一初字第00422号

裁判日期: 2012-03-0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无民一初字第00422号原告:胡某某,女,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被告:乔某某,男,汉族,无为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2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乔某某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胡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胡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俊生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书 记 员  潘成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