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无民一初字第00422号
裁判日期: 2012-03-0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无民一初字第00422号原告:胡某某,女,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被告:乔某某,男,汉族,无为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2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乔某某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胡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胡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俊生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书 记 员 潘成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