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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东商初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2-03-01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东商初字第574号王江民,男,汉族,1972年4月12日出生,住垦利县胜坨镇新张村110号。公民身份号码:370521197204120413。委托代理人李文,山东百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敏,山东百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和平南路库和大厦四楼。法定代表人李世林,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江民与被告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江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6元,减半收取3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马贤坤审判员  韩受朋审判员  燕华然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书记员  王廷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