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刑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2-03-0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范顺昌盗窃、抢夺枪支、弹药、危险物质罪、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顺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慈刑初字第24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顺昌,因涉嫌犯盗窃弹药罪于2011年9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依法逮捕。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顺昌犯盗窃弹药罪、盗窃罪,于2012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以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审理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宁积宇、被告人范顺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中旬某日下午,被告人范顺昌至慈溪市浒山街道剑山新村1号楼*室沈某(另案处理)住宅,掀开防盗窗上的铁皮后翻窗进入室内,窃得人民币20余元及硬壳中华香烟13包,盗窃过程中发现室内有子弹。同月17日下午,被告人范顺昌在慈溪市横河镇乌山村一网吧上网时遇到龚某(1997年9月11日出生),便将其在沈某家盗窃时发现子弹的事实告知龚某。二人经商量后,至沈某家,采用同样方式进入室内,窃得子弹28发及韩币、印度尼西亚盾、港币、美元、国库券、古币、纪念币、人民币硬币、纪念章、白酒、照相机、汽车钥匙等物。经价格鉴定,上述财物总计价值人民币1754.6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查获子弹27发(其中1发子弹弹头、弹壳呈分离状态)及部分赃物。经枪弹检验鉴定,上述子弹中的弹头、弹壳为制式56步枪弹弹头、弹壳;其中的19发子弹为制式56步枪弹,具有杀伤力;其中的7发子弹为训练用教练弹,不具有杀伤力。经理化检验鉴定,在子弹内检出硝化纤维素成份。被告人范顺昌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追回的赃物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范顺昌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沈某的陈述、证人龚某、李某、吴某、盛某、方某、孙某、徐某、陈某的证言、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物证照片、理化检验鉴定报告、枪弹检验鉴定报告、价格鉴定报告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到案经过及被告人范顺昌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范顺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范顺昌在入户盗窃时还盗窃军用子弹10发以上,其行为还构成盗窃弹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范顺昌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范顺昌一人犯二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被查获的子弹,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范顺昌犯盗窃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19日起至2015年6月18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涉案被查扣的子弹(均扣押于慈溪市公安局),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益平人民陪审员 杨法弟人民陪审员 孙新长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书 记 员 孙淑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一百二十七条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抢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