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宁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2-03-0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胡某与宁波××电器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某,宁波××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宁保字第20-1号申请人:胡某。法定监护人:张某。被申请人:宁波××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镇××区。法定代表人:金某某。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可能转移财产为由,于201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宁波××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码为浙bj7302l(临时号牌为浙b×××××)价值500000元的奔驰牌汽车壹辆,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宁波××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码为浙bj7302l(临时号牌为浙b×××××)价值500000元的奔驰牌汽车壹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葛 向 斌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书 记 员 陈武良(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