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范商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2-03-0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戴金娣与罗婉珍、慈溪市范市斯佳塑料泡沫厂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金娣,罗婉珍,慈溪市范市斯佳塑料泡沫厂,潘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范商初字第141号原告:戴金娣,女,1962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罗婉珍,女,196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慈溪市范市斯佳塑料泡沫厂厂长,住慈溪市。被告:慈溪市范市斯佳塑料泡沫厂。住所地:慈溪市龙山镇太平闸村。代表人:罗婉珍,该厂厂长。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6211182565。被告:潘剑,男,1986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戴金娣诉被告罗婉珍、慈溪市范市斯佳塑料泡沫厂、潘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金娣在规定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金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金娣撤回起诉。审 判 员 顾保军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代书记员 宓旭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