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滦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2-03-01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蔡长清与黄连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长清,黄连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滦民初字第107号原告蔡长清。被告黄连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蔡长清与被告黄连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长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0.00元,由原告蔡长清负担。审 判 员 司利国审 判 员 朴金利代理审判员 孙小月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书 记 员 盖世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