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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滦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2-03-01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蔡长清与黄连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长清,黄连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滦民初字第107号原告蔡长清。被告黄连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蔡长清与被告黄连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长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0.00元,由原告蔡长清负担。审 判 员  司利国审 判 员  朴金利代理审判员  孙小月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书 记 员  盖世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