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磐民一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2-03-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金某甲与金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甲,金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磐民一初字第177号原告金某甲,女,朝鲜族。监护人杨某某,女,汉族,无职业。被告金某乙,男,朝鲜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甲诉被告金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甲于201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金某甲承担。审判员 高智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书记员 李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