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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磐民一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2-03-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金某甲与金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甲,金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磐民一初字第177号原告金某甲,女,朝鲜族。监护人杨某某,女,汉族,无职业。被告金某乙,男,朝鲜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甲诉被告金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甲于201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金某甲承担。审判员  高智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书记员  李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