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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汉民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2-03-0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庞鑫与汤明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汉民初字第00020号申请人庞鑫,男,汉族。法定代理人庞治前,男,汉族。被申请人汤明富,男,汉族。申请人庞鑫以被申请人汤明富驾车将其撞伤为由于201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依法对被申请人汤明富驾驶的粤B731**号小轿车予以扣押。现被申请人汤明富已经提供50000元存单作为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汤明富驾驶的粤B731**号小轿车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唐志刚审 判 员  杨建军代理审判员  陈 延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书 记 员  许志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