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湛开法民一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2-03-01
公开日期: 2018-04-17
案件名称
叶梅明与刘培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梅明,刘培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湛开法民一初字第1号原告:叶梅明,女,汉族,1954年11月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委托代理人:黄小颜,女,汉族,1978年5月2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被告:刘培重,男,住址:湛江市东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梅明诉被告刘培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在庭外向其偿还借款本金12000元为由,于2012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庭外自行了结本案纠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梅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叶梅明负担。审判员 陈霜屏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书记员 王薇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