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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湛开法民一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2-03-01

公开日期: 2018-04-17

案件名称

叶梅明与刘培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梅明,刘培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湛开法民一初字第1号原告:叶梅明,女,汉族,1954年11月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委托代理人:黄小颜,女,汉族,1978年5月2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被告:刘培重,男,住址:湛江市东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梅明诉被告刘培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在庭外向其偿还借款本金12000元为由,于2012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庭外自行了结本案纠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梅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叶梅明负担。审判员  陈霜屏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书记员  王薇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