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商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2-03-0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顾仲良与贺东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仲良,贺东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初字第97号原告:顾仲良(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7011233713),男,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贺东升(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6504133433),男,196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顾仲良与被告贺东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顾仲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顾仲良负担。审 判 员 尚新华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代书记员 谢晓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