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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商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2-03-0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顾仲良与贺东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仲良,贺东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初字第97号原告:顾仲良(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7011233713),男,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贺东升(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6504133433),男,196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顾仲良与被告贺东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顾仲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顾仲良负担。审 判 员 尚新华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代书记员 谢晓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