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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威经技区商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2-03-01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威海滨鹏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威海武岭爆破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滨鹏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威海武岭爆破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威经技区商初字第24号原告威海滨鹏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崮山镇百尺所村。法定代表人林国彬,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华荣,威海经济新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威海武岭爆破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崮山镇卫家滩村东。法定代表人阮彦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军,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干,系威海华东重型装备有限公司职员。原告威海滨鹏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威海武岭爆破器材有限公司买卖煤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滨鹏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80元(原诉讼费总额为17160元,现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良芳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书记员  仝 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