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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未民一初字第00358号

裁判日期: 2012-03-01

公开日期: 2018-08-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长民与被告于长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长民;于长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未民一初字第00358号 原告刘长民,男,1972年7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于长领,男,198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长民与被告于长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长民于201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长民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长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本院退还原告25元,余2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杨乾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