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隆执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2-03-01
公开日期: 2019-12-27
案件名称
陈彩廷、陈玉峰赡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陈彩廷;陈玉峰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隆执字第227号申请执行人陈彩廷,男,1924年8月1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隆化县。被执行人陈玉峰,男,1972年出生,满族,农民,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陈彩廷与被执行人陈玉峰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隆执再凭字第192号再申请执行债权凭证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彩廷于2012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陈玉峰履行给付0.07815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2年2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玉峰于2012年3月1日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1)隆执再凭字第192号再申请执行债权凭证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洪波审 判 员 谢兆平人民陪审员 刘云辉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书 记 员 于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