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庆民终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2-03-0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赵秀峰与被上诉人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庆阳新天地购物广场、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新天地财富广场一楼业主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秀峰,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庆阳新天地购物广场,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新天地财富广场一楼业主委员会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庆民终字第1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秀峰。委托代理人赵永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庆阳新天地购物广场。代表人赵蔚林,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永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柳军。委托代理人包维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庆阳市新天地财富广场一楼业主委员会。代表人邱俊民,业主委员会主任。案由:侵权责任纠纷。上诉人赵秀峰因与被上诉人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庆阳新天地购物广场、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新天地财富广场一楼业主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1)庆西民初字第09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秀峰于2012年3月1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赵秀峰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秀峰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上诉人赵秀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杰审 判 员 杨 华代理审判员 郭立品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