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镇商初字第874号
裁判日期: 2012-03-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宁波市××××队、宁波市××××队与被告宁波市鄞州××电子技术与宁波市鄞州××电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队,宁波市××××队与被告宁波市鄞州××电子技术,宁波市鄞州××电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镇商初字第874号原告:宁波市××××队2)。住所地:宁波市××区镇××号。代表人:郑某某。委托代理人:石某某。委托代理人:徐某某。被告:宁波市鄞州××电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139352-7)。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路(西)***号。法定代表人:王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委托代理人:余某某。原告宁波市××××队与被告宁波市鄞州××电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宁波市××××队起诉称:2010年7月20日,原、被告签订《服务项目合同书》一份,由被告为原告的“r0b0t6f+全天候自动超速雷达照相系统”提供技术服务,服务年限为一年,即2010年7月20日至2011年7月20日,服务总价为99000元。合同约定被告负责设备的日常维护,每两个月巡回1次。提供保质服务,保证设备正常使用。合同还同时约定:若发生纠纷,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后,原告即向被告支付了全年服务费。因被告与德国罗某某公司关系未能理清,不能按合同规定为原告提供服务,致使原告设备因无法修理而长期不能使用。2011年3月25日,原告发函被告,要求被告按约履行合同。被告于2011年4月2日回函表示:因设备短缺无法进行设备维护,如原告方找到其他维护单位,根据对方出示的合法正规的合同和票据,被告愿意支付相关费用。原告了解至自2011年3月1日起浙江聚欣科技有限公司已成为德国罗某某公司在浙江省××内r0b0t6f测速设备服务与维护的唯一合作伙伴,即请浙江聚欣科技有限公司对r0b0t6f+设备进行了维护,并于2011年6月20日发函要求被告支付相应维修费94200元(暂计)。但被告回函称仅愿按年服务费比例退还剩余服务费31463元。鉴于被告的态度,原告只得于2011年7月4日与浙江聚欣科技有限公司对设备维修费用进行了结算,结算价格为实际发生设备维护费103360元。原告已全额支付了该款项,并取得发票。原告认为,被告因自身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其应当按照比例退还服务费并支付原告因另请他人维修设备而支出的相关费用,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设备维护费103360元;2.被告按比例退还年服务费31463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查明:被告宁波市鄞州××电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已于2011年11月29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销,注销原因为股东会决议解散。本院认为:企业被注销后,其法人资格终止,即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已经消灭并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宁波市鄞州××电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经工商登记注销后,已不具备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本案现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案件的起诉和受理条件,原告可通过其他程序另行解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宁波市××××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磊审 判 员 周吟春代理审判员 屈著芬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代书 记员 辛璐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