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茂信法民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2-03-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黄理登与余德南、陆梁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理登,余德南,陆梁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茂信法民初字第281号原告黄理登,男,195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委托代理人苏海,男,广东南天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莹莹,女,广东南天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德南,196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信宜市,现住信宜市。被告陆梁珍,女,196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理登诉被告余德南、陆梁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理登以与被告余德南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理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0元,由原告黄理登负担。审判员 黄明军二〇一二年三月××日书记员 张东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