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商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2-03-0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戚家山信用社与王航行、邵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戚家山信用社,王航行,邵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初字第234号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戚家山信用社(组织机构代码:14428668-5)。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代表人:金珠,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王骁侠,该社职员。被告:王航行(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7812232817),男,197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邵明(公民身份号码:330204197910255016),男,197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戚家山信用社与被告王航行、邵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戚家山信用社于2012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航行、邵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戚家山信用社撤回对被告王航行、邵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959元,减半收取6979.5元,由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戚家山信用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次艳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代书 记员 张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