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东民一初字第00195号
裁判日期: 2012-03-01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桂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桂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民一初字第00195号原告:李某某,男,1970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至县。原告委托代理人:潘小东,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桂某某,男,197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至县。被告委托代理人:XXX、刘朝霞,东至县官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桂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周国富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书记员 孙慧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