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执一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2-03-01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田某与韦麦侠抚养费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某某,韦麦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一字第00125号申请执行人:田某某,女,汉族。法定代理人:田根科,男,汉族。被执行人:韦麦侠,女,汉族。田某某与韦麦侠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新民一初字第14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田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韦麦侠支付抚养费。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韦麦侠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发出强制执行法律文书,现将抚养费已发还申请执行人,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0)新民一初字第143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朱 评代理审判员 肖宏远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