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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执一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2-03-01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田某与韦麦侠抚养费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某某,韦麦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一字第00125号申请执行人:田某某,女,汉族。法定代理人:田根科,男,汉族。被执行人:韦麦侠,女,汉族。田某某与韦麦侠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新民一初字第14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田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韦麦侠支付抚养费。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韦麦侠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发出强制执行法律文书,现将抚养费已发还申请执行人,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0)新民一初字第143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朱 评代理审判员  肖宏远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