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青执字第1130-4号
裁判日期: 2012-03-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广西计发实业公司与梁凤文、方仲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计发实业公司,梁凤文,方仲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青执字第1130-4号申请执行人广西计发实业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法定代表人于南征,总经理。被执行人梁凤文,被执行人方仲玲,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青民二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8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执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方仲玲在银行存款人民币6700元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伽苾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书记员 何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