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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青执字第1130-4号

裁判日期: 2012-03-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广西计发实业公司与梁凤文、方仲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计发实业公司,梁凤文,方仲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青执字第1130-4号申请执行人广西计发实业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法定代表人于南征,总经理。被执行人梁凤文,被执行人方仲玲,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青民二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8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执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方仲玲在银行存款人民币6700元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伽苾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书记员  何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