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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黄商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2-03-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墨市坤峰水泥制品厂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黄商初字第64号原告即墨市坤峰水泥制品厂,住所地XX。负责人刘守坤,该厂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春玲,山东正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住所地XX。组织机构代码:XX负责人初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延章、于道峰,山东一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即墨市坤峰水泥制品厂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即墨市坤峰水泥制品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退原告1725元。审判员 熊 敏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书记员 尹瑞雪